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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是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性。也就是说,所有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相关性。也就是说,证据与要验证的事实固有地相关,并且可以证明所有或部分要验证的事实。
(3)合法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规定的特定格式,并且必须按照法律程序提供,收集,证据和审查和验证证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面证据。指可用于通过文字离婚证据调查包括哪些东莞正规找人公司,符号,图形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应提供原始证据。如果真的很难提交原件后,您可以提交副本,照片或副本摘录。外国证件必须附有中文翻译。
(2)物理证据。指可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项目。物理证据也应提交给原件;如果确实难以提交原件,则还可以提供副本提交。
(3)视听材料。是指通过存储在电子计算机中的音频或视频记录当事方应在离婚诉讼中提供哪些证据?,磁带或信息源中反映的声音或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应确定视听材料的真实性。材料,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将其用作确定事实的依据。
(4)证人证词。指证人就其所知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所有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应支持有关单位负责人作证;因困难而不能出庭的证人,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不能正确表达意愿的人,则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的审查决定了该陈述是否可以用作案件的陈述。确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当事方拒绝发表声明,则不会影响法院根据证据确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使用专业的知识研究当事方和人民法院提出的特殊问题后得出的科学判断结论。需要鉴定的,应当移交给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
(7)检查记录。是指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所作的记录。检查员在检查实物证据或现场时,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党的单位发送参加人员该党或该党的成年家庭成员应在场,如果他们拒绝出席,则不影响检查的进行,检查员应记录检查情况和结果,并记录下来。由检查员,聚会和被邀请的参与者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