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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再次确定新证据?
(大理)马培杰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233363533e78988e69d83334条第41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初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初审证据期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由于以下原因,当事方确实无法提供证据:客观原因,但需经人民法院批准,不得在延长期限内提供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审判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不允许在一审开庭前向当事人申请调查和取证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准许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获得证据。作者整理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的新证据,供从事法律工作的同事参考。一位法官朋友讨论了法律问题,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讨论了新证据。他说,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新证据确定如下:一.尽管在时限内客观存在,但有关当事方尚未知道并拥有证据。二.有证据表明,当事方知道证据的存在并可以有条件地使用它,但是由于它不了解证据的价值而没有提供证据东莞侦探社,但是法院对此进行了解释。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由于在证据期限内的客观原因而无法获得证据。四.是在证明期期满后提出的证据新证据调查取证,目的是为了驳斥另一方的主张或证据。五.这是另一方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证明期限内提供证据,并经法院许可进行了扩展。无法在延长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不听取证据可能会导致判决中明显违反客观事实。但是,当事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失败。如果在期限内提供证据,则应明确将其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听,听,写不公;忠于他人,受他人委托;明智的解释东莞侦探事务所,出于某种原因而战斗; ,案件出现;人类世界是正义的新证据调查取证,世界是光明的。法治是公然的,邪恶不会压制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