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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重!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四大亮点(主要内容分析)
2020年,该国第一季度GDP将同比下降6.8%。在如此大的环境中,律师如何照顾自己?许多敏锐的从业人员震惊地发现,法律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已经变得越来越激烈。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时期,只有优质的产品才能生存和长寿。
如何成为精品店?不断学习和进步是最重要的。例如,今年实际上有太多东西要学习,例如《九分钟》,新的证据规定和《民法典》。有些人在学习豆阴,有些在学习。有些人盲目学习,但有些人则以合理的顺序安排了复杂的学习任务。
实际上,对于律师而言,证据要求比实质性规范性司法解释(例如“九人民纪要”)重要得多。有两个原因。首先,实质性法规是针对一种或几种特定类型的案件。律师可能不会立即遇到此类案件,并且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学习还为时不晚。但是,证据规则适用于所有情况。其次,实质性判决的成败更多取决于当事人在案件中是否处于有利地位,但证据规则的应用完全是律师的技术工作。
证据不充分,动荡不安。从今年5月1日起,将对民事诉讼实施新的《民事证据条例》。修订并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条例》仅保留了11条原始规定,其余89条是经过修订或新增的规定。
倒计时,倒数计时只有十几天了。那些了解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并学习如何使用它们的人无疑将迎来一波红利,而那些无法深入理解的律师将不仅会错失机会。甚至会“蒙受巨大损失”。
以最受欢迎的自白为例,2019年《证据条例》第3条与自白有关。内容是: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陈述不利事实或明确承认不利事实,则另一方无需提供证据。
在证据交换,查询,调查或投诉,抗辩和代理声明等书面材料中,如果当事各方明确承认不利于他们的事实,则适用前款。
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不仅必须了解这些规定,而且还必须学会在实践中使用它们。
来听听潘华明老师的讲话。他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庭庭长,从事这项业务已有20年。他还是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成员,并参与了新的司法证据解释的制定全过程。
他将在致远直播三天的现场课程。他将谈论新的证据规则的实践技巧,教您学习如何保存关键证据,一次提交证据,仅在法庭上有用的话,并分享有关主要热点的全面实践分析例如身份证明和客户声明。
毕竟,对法律没有什么了解,只有学会应用法律,您才能看到真相。潘老师认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是第一段,即自信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应用自我承认的规则时,经常会出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错误地扩展自我识别的概念
我认为有一个严格的时限,即必须在本案的诉讼活动中形成。这是因为自认的法律效力来自当事方对其自身诉讼权的处置,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当事方才能知道(或大概知道),因此可以使另一方免于起诉。相关事实。举证责任的重要法律后果。
在实践中,通常会有当事人或法官将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另一宗案件)中在此案中的陈述替换为此案的背景证据调查概念,从而运用自我接纳规则直接确定以下事实:对他们不利。这种方法是极端错误的。
[示例]
在一系列购销合同中,张三提供了李思,然后李思将其转售给了王悟。
Wang Wu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他起诉Li Si,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此案中,李思辩称该商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并经过了严格的检查,并请求法院驳回王武的主张。
后来,张三状告李思为原告,并要求李思清算余额。这时东莞私人调查取证公司,李思对商品质量提出异议。法官认为,在王武起诉李思的案件中,李思明确表示自己已经检查了货物的质量,货物的质量合格,构成了自白。因此证据调查概念,在这种情况下(Zhang San诉Li四),确定质量没有问题,也没有必要审查质量问题。
显然,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东莞分离小三公司,因为在张三起诉李四为原告的诉讼过程中,李四没有发表类似声明,也没有承认自己参与了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使用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证据,但是我们不能直接应用自我接纳规则来免除声称货物质量符合交货标准的当事人免于举证责任以证明商品的质量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