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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家侦探收费标准|法庭质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民事诉讼程序与技巧-法院调查和盘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院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出庭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调查笔录。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若干规定》中,法院调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 原告应当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诉状,说明具体诉求和理由。2、 被告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阅读答辩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 第三方发表声明或辩护。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说明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原、被告的陈述进行抗辩或者否认。4、原告或被告将回应第三方的陈述。5、 审判长或独任法官总结本案争议焦点或法庭焦点调查,征求当事人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8、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8、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8、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8、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质证。7、 原、被告对第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8、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经审判长许可私家侦探收费标准 法庭质证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也可以相互提问。法官可以质询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调整了法庭质证顺序调查。
第五十一条规定,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质证;( 三)第三人举证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质证,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调查作为证据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调查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说明<@的情况调查 收集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顺序是调查
法院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
1、 原告应当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诉状,说明具体诉求和理由。2、 被告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阅读答辩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请求的,应当说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 第三方发表声明或辩护。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说明诉讼请求和理由;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对原、被告的陈述进行抗辩或者否认。4、原告或被告将回应第三方的陈述。5、
6、当事人质证
7、法官出示了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调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
8、 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10、专家助理出庭。
注意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对法院命令调查 的规定略有不同和不一致。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在庭审实践中,当当事人对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进行质证后,法庭会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并公布未出庭证人的证言。
盘问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盘问是查明案情的决定性步骤。
盘问是直言不讳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当事人应当相互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法官在庭审中作出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两种不同的试用模式
庭审方式分为讯问庭审和对抗庭庭审。前者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后者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与其模型的特点相对应,在盘问的方式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审判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威主义,即大陆法系审判活动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官的广泛权力建构。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活跃突出。普通法审判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在证据的出示和事实的调查上都起主导作用。这两种盘问方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身也结合了权威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注重当事人在法庭审判中的作用。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这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出庭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的过程。
复试的意义:
是指双方当事人以询问、鉴定、质询、反证等方式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提出质疑的过程。
盘问目的:
是影响法官对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影响,使法院能够正确判断证据的有效性。
盘问的特点:
1、盘问的对象是双方。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狭义的定义。
如果将质证归类为法院调查方式,质证的主体应当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上的交叉询问的主题。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可以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不是所有类型的法律证据。即仅限于双方提供的证明争议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乙方认可并入卷的证据证据调查发展,无需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提供的证明争议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其他4类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对调查有单独规定。
B. 谨慎对待对方的证据和自信。根据证据规则,在自白的情况下,免除对方的质证责任。
非公开质证
1、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
如何进行盘问?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据强度等提出质疑、说明和反驳。
盘问对象:
是盘问的重要内容之一。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特征。用作定案依据的证据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盘问时,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提问、解释和论证。
质证应考察证据的举证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的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任何特定事实要成为判决的基础,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A. 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员收集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因此,有必要核实真相。
B. 相关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联系。
C. 合法性。
一种。取证必须由法律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
湾 证据必须具有法律形式。
C. 证据必须有合法来源。
盘问应考察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的质疑、解释和反驳的过程,也是法官证据形成的过程。
需要注意的问题:
A、根据每件证据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核实。
B. 需要对整个案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所有证据是否一致。
盘问顺序
当事人的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被告质证;
(三)第三方举证,原告、被告、第三方质证。
注意问题:
本次质证顺序是对最高人民法院释[1998]14号文中质证顺序的科学修订,体现了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这也体现了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收集的证据调查,应当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调查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说明收集证据的情况调查。
注意问题:
1、对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收集的证据的态度调查:
A、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实质上仍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因此,仍应进行盘问。
B. 盘问证据,而不是评论法官。
2、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态度调查:
A、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调查不具有优越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调查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说明收集证据的情况调查 .
B. 如果对证据有分歧,你必须与当事人争论,而不是与法官争论。
盘问前举证——庭审中的举证技巧
1、及时证明
在开庭调查阶段要及时提供证据,不要“留一只手”,企图将此证据作为“秘密武器”在法庭上反驳对方辩论。
2、按时提供证据
A. 证明顺序。
法庭上的举证顺序调查是:
a、原告 b、被告 c、第三方。
B. 如何有序举证?
一种。原告提供证据
湾 被告提供证据
C。科学证据——充分准备听证会,对证据进行分类,并列出证据。(对所有出庭的证据进行分类编号,并说明每项证据所证明的问题)
d. 对证明的误解
千万不要:将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先后顺序,全部送上法庭,这样最重要的证据就会被“淹没”,影响证据的有效性。
3、未引用可疑证据
举证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和认可,取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在诉讼实践中,收集到的“矛盾”证据有利于自己方的证明价值和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自己的一方。此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引用或不引用。
永远不要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4、他证明我用
因各种原因,己方遗失重要证据,或原证据保存在对方手中。由于无法举证,他们在诉讼中将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怎么做?
A、因对方控辩双方的疏忽和不作为,及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出示相应证据供本人使用。
B、通过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去伪存真,使用对方的证据。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如果对方不出示,法院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对方当事人辩称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推定其主张成立。
5、 以攻为守
无法提供证据或没有证据提供证据怎么办?
最好的防御就是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线索”;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入手,寻找“线索”;
C、通过提问,否认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使用对自己有利的回答或证据。如:询问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证的时间、地点、大小、价格等。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并征得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在开庭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证人如实作证、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出庭作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预先支付,败诉方承担。
注意问题:
1、1、 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2、 支付证人的合理费用,以便提前出庭作证。
如何申请专家助理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聘请一、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案件的具体问题。人民法院准予申请的,有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法官和当事人可以向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提问。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案中的问题进行答辩。
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询问评估师。
专家助理系统的创建意义重大:
A. 改善各方对特殊问题的参与;
B. 帮助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助理的作用
A.解释并接受案件具体问题的询问或对质。
B. 帮助当事人询问鉴定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家助理不同于专家证人。前者的作用是解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的专业问题作出总结性意见。
2、专家助理出庭时,当事人必须书面申请,并经法院批准。
3、专家助理出庭,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盘问方式(法院调查模式)
1、单次质证,即每案一个证据,一个质量。即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院取得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提出反证或者意见。
2、一组一人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案一证,一证一证。
3、分类质证东莞商业调查公司,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证据或诉讼请求进行分类,确定一些线索,然后进行质证。
4、综合质证是指对整个案件中的事实和所有需要核实的证据进行集中核实。
上述四种质证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在审判实践中交叉使用。
盘问应遵循的原则
1、 是合法的。
必须依法办事,言出必行。严禁以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强制和使用取证字样进行盘问。
2、 提出疑问。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可疑的证据。盘问必须有理有据,不能口齿伶俐。
3、 有利。
必须有利于代理目的的实现,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总之,必须对当事人有利。
4、一份证书,一种品质。
遵循一证一质的原则,即在证据的基础上,双方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交叉考试技巧
一、听力技巧
1、专注精神
边听边记,以免遗漏或误解。
2、 不要被对方情绪化的话打扰
3、 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倾听语气,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技能
在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材料,必须仔细区分。识别是这类证据最重要的调查方法。
三、 提问技巧
出庭前准备问题提纲,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例如:已经清楚的问题,不需要再问;比较清楚但仍有一些不足的问题,应换个角度提问,避免“重复提问”的嫌疑;没有涉及或不够明确的问题应有计划地提出。
四、对抗的技巧
1、证据不准确的,以取得的事实为依据。
2、证据是片面的,全面对抗。
3、如果证据是假的,就用事实面对真相。
4、 如果证据自相矛盾,对抗借用。
五、如何盘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掌握原创,原创优先规则
当事人质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时,有权要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件。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一)提供原件或原件确实困难,复制或复制经人民法院批准;
(二)原件或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表明复制件或复制品与原件或原件一致。
文件证据的交叉询问
一种。书证来源是否可靠。
湾 书证的形成合法吗?
C。谁是书证的制作人?生产者是在什么情况下生产的?
d. 书证内容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内在联系,有哪些联系。
e. 书证内容有无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冲突?
F。书证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面证据是否被伪造或变造?
H。文件证据的类型?
一世。书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物证质证
需要通过鉴别、比对、鉴别等方法鉴别真伪并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物证来源可靠吗?
湾 应当认定物证是否属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项目?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以及有什么联系。
C。物证类型?
d. 物证是否被伪造或变造?
e. 物证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如何盘问视听资料?
一般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存在对音频、视频和电子技术数据进行编辑、处理和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一种。请求在法庭上播放视听材料,并允许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湾 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信息。
C。验证和分析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
d. 视听资料科学鉴定。
讯问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讯问笔录证据的主要调查方式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员提问,必须取得法院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和调查人员不得使用威胁或侮辱性的语言或方法。
3、 讯问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员不得使用不当引导证人的言词和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证人不得出席庭审;与证人面谈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询问证人。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询问。
第六十条 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员提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和不恰当的言词和方法引导证人。
证人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得担任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
一种。证人具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相关事实和印象的能力(身心能力);
湾 证人确实感知并记录了案件事实,并能回忆起相关印象(具有个人感知);
C。证人声明他会说实话。
注意问题:
1、儿童证人的资格。(将所有 10 岁以下的儿童排除在证人之外是错误的)
2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人资格的关系问题。
六、如何质疑证人的证词?
证人出庭的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证人出庭作证的,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因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证人因故不能出庭”是指下列情形:
(一) 年老体弱或无法出庭;
(二) 确实不能离开专帖;
(三)路很长,交通不便难以出庭;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出庭;
(五)其他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材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1、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的证词。
一种。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湾 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 证人证言的来源与合法性
e. 证人了解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词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确认及其因果关系。
2、证人证言的质证是对未出庭的证人的证言进行的质证。
一种。证言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湾 证词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d. 证人基本情况
e. 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和需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实性。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确认及其因果关系。
一世。证人未出庭的原因。
J. 必要时,请求法庭质证,或提出不可靠的意见。
注意问题:
1、如果您对宣读的证词有任何疑问,您必须自己指出。
2、如果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况,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证据将不被批准。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专家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鉴定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询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检查人员。
询问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和不恰当的言词和方法引导证人。
鉴定结论的质证
一种。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湾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质;
C。识别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e. 鉴定结论是否与有关证据相符。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不一致,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需要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与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由于鉴定是广义上的一种证人,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的质证与证人、检查人的质询遵循相同的规则和程序。
3、 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鉴定人未出庭,可向法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询问。
八、如何盘问当事人的陈述?
1、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法律证据。
2、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
A. 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的陈述,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的,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经对方同意者除外。
结论:不能证明当事人陈述的全部内容。
B、在确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与“虚假”并存。
3、一方的声明被另一方认可有什么法律后果?
如果一方的声明得到另一方的认可,则构成对另一方的自我表白。对当事人而言,所陈述的事实构成免责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东莞私家侦探收费标准1、 当事人对此类证据的陈述没有相关证据确凿的,不予支持。
2、 实际上,将当事人的陈述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存在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3、 慎重对待对方的陈述,以免造成不良后果。